(2016)苏0509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王培新与陈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新,陈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780号申请执行人王培新。被执行人陈新华。王培新与陈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吴江民初字第0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陈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培新借款1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9000000元、1000000元分别自2013年4月2日、4月3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因陈新华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培新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108961元,执行费为77509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新华在2015年有多起被执行人案件,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新华的银行存款信息、房地产信息以及车辆信息,查实被执行人陈新华名下无存款及车辆信息,本院扣划其公积金账户143206元,扣划其配偶史红雨公积金账户196722元。本院委托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对被执行人陈新华名下的吴江区松陵镇鲈乡二村别墅89幢房地产及室内装修(房产证号:松陵010028**)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3613900元。本院遂依法裁定对该房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经申请执行人申请,2015年3月19日,本院裁定以评估价的64%即2312896元对该房产进行变卖,2015年5月26日,最终由周锋(身份证号码:××)以2512896元竞得。截至房产变卖成交之日,被执行人陈新华在本院涉及(2014)吴江执字第2460、2850、2877、2878、2879、3502、3601、4659号、(2015)吴江执字第0329、0654号共十起案件,陈新华配偶史红雨为其中七起案件的被执行人,2015年6月2日,本院通知各申请执行人召开债权人会议,被执行人陈新华房产变卖价为2512896元,优先退还评估费14940元,优先退还各申请人诉讼费共计117651元,扣除十案执行费共计29951元,余款2350354元,另扣划陈新华公积金143206元、史红雨公积金196722元,可分配款项为2690282元。被执行人涉及陈新华个人的案件分配比例为5.8510%,被执行人涉及陈新华、史红雨的案件分配比例为8.9342%,该款项已于2015年6月2日发放完毕,故无款项供本案执行。本院告知各申请人执行情况,被执行人陈新华除被变卖的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各申请人无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故本院将对案件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效执行线索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各申请人均无异议。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债权人会议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房产已被本院变卖处置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民初字第073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王进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陆宇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