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3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XX与李XX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李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202号原告刘XX。被告李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李XX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吴昕昕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