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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潘保义与鲁忠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保义,鲁忠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1166号原告:潘保义。委托代理人:沈炳松。被告:鲁忠有。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保义诉被告鲁忠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保义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少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