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潘保义与鲁忠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保义,鲁忠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1166号原告:潘保义。委托代理人:沈炳松。被告:鲁忠有。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保义诉被告鲁忠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保义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少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