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梁跃鹏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军,梁跃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748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军。被执行人梁跃鹏。申请执行人李建军与被执行人梁跃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阳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梁跃鹏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付原告李建军租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梁跃鹏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建军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建军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执字第7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白敏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