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李燕与王弘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王弘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2839号原告李燕,女,1986年9月9日出生。被告王弘亚,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诉被告王弘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燕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燕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燕撤诉。案件受理费八十一元,由原告李燕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彦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雅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