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4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李燕与王弘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王弘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2839号原告李燕,女,1986年9月9日出生。被告王弘亚,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诉被告王弘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燕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燕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燕撤诉。案件受理费八十一元,由原告李燕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彦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雅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