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火线村民委员会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712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褚子云,上海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小燕,上海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汪瑞华,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烨婷,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火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秦征独任审判。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秦 征人民陪审员 史亚娟人民陪审员 朱培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晓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