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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郝凤霞与艺客凡高(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凤霞,艺客凡高(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507号原告郝凤霞,女,1952年3月3日出生。被告艺客凡高(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甲2号观音堂文化大道观07-08号。组织机构代码:57908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凤霞诉被告艺客凡高(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凤霞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凤霞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郝凤霞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百五十元退还原告郝凤霞。代理审判员  田雪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臧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