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曹美钗、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美钗,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虞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81行初4号原告曹美钗。被告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李志林。委托代理人应美珍,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虞春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美钗诉被告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虞春海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过程中,原告曹美钗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美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美钗负担。审 判 长 黄鸥翔人民陪审员 吴礼岳人民陪审员 潘光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