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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23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陈某非法经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523刑初14号公诉机关龙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女。龙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饶娟、代理检察员尤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车牌号为云M418**的长安微型车途经龙陵县龙江乡上龙村的公路时被龙陵县烟草专卖局执法工作人员查获,当场从其车内查获无标识KABAUNG卷烟(70mm)200条,授权生产的红河卷烟(硬甲84mm)150条、红梅卷烟(软顺84mm)100条。经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卷烟价值人民币541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无标识KABAUNG(70mm)卷烟200条、授权生产的红河卷烟(硬甲84mm)150条、红梅卷烟(软顺84mm)100条、云M418**长安牌微型车1辆(已发还);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保发改价鉴(2015)21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在未经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非法运输烟草价值人民币541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扣押的无标识KABAUNG卷烟(70mm)200条、授权生产的红河卷烟(硬甲84mm)150条、红梅卷烟(软顺84mm)100条,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艳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莫秋萍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在三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