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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弥民一初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解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弥民一初字第1564号原告李XX,女,生于1990年11月6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宇栋,云南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XX,男,生于1982年3月15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解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XX承担。审判员  陈建芸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茜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