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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字第5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宋桂芝与胡吉杰、张军、胡吉典、潘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桂芝,胡吉杰,张军,胡吉典,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C}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齐法执字第587-2号 申请执行人:宋桂芝,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胡吉杰,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张军,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胡吉典,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潘峰,男,汉族,住齐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公证处2011年5月10日作出的(2011)齐证执字第75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军的住房公积金77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姜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