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开民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桂英与唐建国、顾志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英,唐建国,顾志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陈桂英。被告唐建国。委托代理人陈建华,如皋市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志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英与被告唐建国、顾志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桂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陈桂英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俊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许笔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