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九民二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坚固力茂源粘胶剂厂与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明拓胶合板厂、严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坚固力茂源粘胶剂厂,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明拓胶合板厂,严国平,郑国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九民二初字第144-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坚固力茂源粘胶剂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投资人:张勇斌。委托代理人:秦文生,系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思丽。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明拓胶合板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投资人:严国平,系本案被告之一。被告:严国平,男,成年,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郑国忠,男,成年,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坚固力茂源粘胶剂厂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明拓胶合板厂、严国平、郑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明拓胶合板厂、严国平、郑国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坚固力茂源粘胶剂厂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明拓胶合板厂、严国平、郑国忠的起诉。本案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30.9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共7550.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坚固力茂源粘胶剂厂负担。审 判 长 冯载勋审 判 员 梁敏红人民陪审员 崔慧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钻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