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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陈建英与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英,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20号原告:陈建英,女,1962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王道帮,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蓉,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法定代表人:许世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英诉被告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英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于2016年2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英负担。审判员  王晓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慧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