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刘建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C}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民初9号起诉人:刘建平,性别。2016年1月27日本院收到刘建平的民事起诉状,诉称其在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行、拍卖被执行人哈梦辉的房产活动中,交付了20万元定金,以105万元成交价竞得拍卖标的,并支付了拍卖佣金52500元,于2014年3月将相应款项缴至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以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为由,退还其购房款和拍卖佣金,致使其无法依法取得拍卖标的并导致其经济损失。据此,诉请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赔偿其损失共计70.3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均不是涉案《竞买协议》的合同当事人,同时,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退还其购房款和拍卖佣金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履行司法职能,进行强制执行活动的一部分,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综上,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刘建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ynvcqsu6knf55tzmst案件唯一码审 判 长 吴春萍审 判 员 孔 琼审 判 员 余 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秀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