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执字第00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邓乾锋与杨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乾锋,杨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188-1号申请执行人邓乾锋,男,生于1978年7月6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被执行人杨坤,男,生于1975年11月6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申请执行人邓乾锋与被执行人杨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我院(2013)鄂利川民初字第016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杨坤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杨坤自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杨坤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坤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邓乾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条件成就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杨坤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邓乾锋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利川民初字第016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家权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