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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682号罪犯张坦军,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0日作出(2003)台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坦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0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经本院四次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四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又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坦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坦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坦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坦军准予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三年(刑期自2005年11月10日至2017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