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9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周金波、满银凤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周金波,满银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56号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黔疆,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华,该局职工。被执行人周金波,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满银凤,女,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行非诉执字第7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1月7日受理了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周金波、满银凤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依法对周金波、满银凤征收社会抚养费36000元及滞纳金。本院立案受理后,于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于1月12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周金波、满银凤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周金波、满银凤均无存款且外出无法联系。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余行非诉执字第7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雪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彭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