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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光军与王继明、王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军,王继明,王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213号原告王光军,男,汉族,农民,职工人。被告王继明,男,汉族,个体户。被告王璐,女,约38岁,汉族,个体户。系王继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军诉被告王继明、王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16年1月29日,原告王光军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光军亮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光军负担。审判员  葛士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辛登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