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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3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姚兰虎与陈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兰虎,陈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3748号原告:姚兰虎,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会武,安徽邦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农民。原告姚兰虎与被告陈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殷来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秀生、人民陪审员鲍艳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兰虎的委托代理人刘会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姚兰虎诉称:陈永借姚兰虎现金39000元。经姚兰虎多次催要姚兰虎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陈永偿还原告姚兰虎现金39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原告姚兰虎为支持自己主张,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借条原件一张,证明陈永向姚兰虎借款39000元。被告陈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对当事人所举证据进行审查,对本案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姚兰虎证据,该借条系原件,并有陈永签名确认,本院对原告姚兰虎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上述的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9月25日,陈永向姚兰虎借款39000元,陈永于当日书写借条一张给姚兰虎。双方在借条上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逾期还款支付违约金10000元。经姚兰虎多次催要,陈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陈永欠姚兰虎借款39000元未还,有姚兰虎出具的借据原件在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陈永理应偿还此款。由于双方在借条上约定违约金10000元过高,陈永应支付违约金7800元,姚兰虎要求陈永支付违约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全部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姚兰虎借款39000元及违约金7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被告陈永负担980元,原告姚兰虎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殷 来代理审判员  张秀生人民陪审员  鲍 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梦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利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