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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明光市国土资源局与阚开林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光市国土资源局,阚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181号申请执行人:明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明光市。法定代表人:司学军,系局长。被执行人:阚开林,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明光市。明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阚开林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阚开林的银行存款28060.6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志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