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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吴江市汾湖镇龙海酒业商行与吴江区松陵镇食汇堂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汾湖镇龙海酒业商行,吴江区松陵镇食汇堂饭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0539号原告吴江市汾湖镇龙海酒业商行。经营者任海龙。被告吴江区松陵镇食汇堂饭店。经营者周君贤。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汾湖镇龙海酒业商行与被告吴江区松陵镇食汇堂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汾湖镇龙海酒业商行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汾湖镇龙海酒业商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汾湖镇龙海酒业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汾湖镇龙海酒业商行负担。审 判 长  刘成文代理审判员  范媛娟人民陪审员  倪炳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