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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刑更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康锐利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更56号罪犯康锐利,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永济市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6日作出(2009)永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锐利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以(2012)晋市法刑减字第12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4年2月21日以(2014)晋市法刑减字第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5)晋城监减字第706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康锐利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4次,监狱嘉奖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康锐利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康锐利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康锐利予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