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终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拾街村民委员会与曹桂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桂江,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拾街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桂江,自由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拾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新华路17号。代表人杨德琴,村长。上诉人曹桂江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3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桂江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曹桂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桂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曹桂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蕾审 判 员 从士康代理审判员 沈剑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淑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