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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曲商初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江苏华兴城建有限公司与李军、陇西江源药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兴城建有限公司,李军,陇西江源药业有限公司,马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曲商初字第0085-2号原告江苏华兴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张桥镇焦荡前街南。法定代表人李国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平,江苏锐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被告陇西江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西县首阳镇南门村宋家庄社。法定代表人马桂英。被告马桂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兴城建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军、陇西江源药业有限公司、马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华兴城建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兴城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60元,减半收取5980元,保全费4600元,合计1058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徐 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唐伟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