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执恢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舒令娥、陈广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令娥,陈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恢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舒令娥,女,195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住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彭昭干,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程柳泉,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陈广平,男,汉族,1980年2月3日出生,广东省人,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舒令娥与陈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舒令娥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州民三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财产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陈广平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舒令娥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州民三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舒令娥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陈广平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如被执行人陈广平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舒令娥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孝国审判员 张春勇审判员 王振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胜水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