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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1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蔡妃三与广州市奥康保健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5民三初119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广州市某某保健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196-1号原告:蔡某某,住广东省雷州市。委托代理人:唐文聪,系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晓云,系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某某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刘兆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广州市某某保健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其已与被告广州市某某保健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45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胡剑敏代理审判员  李杏仪代理审判员  张 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慧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