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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烟台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庞淑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庞淑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552号原告:烟台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卧龙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厚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文、张华顺,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淑芹。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庞淑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1元,由原告烟台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吕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