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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上海市长宁公证处、虞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成,虞鹰,上海市长宁公证处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637号原告杨德成,男,195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委托代理人王翠兰,女,1955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委托代理人方家霖,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鹰,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上海市长宁公证处,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铭勋。委托代理人王放,上海市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成与被告虞鹰、被告上海市长宁公证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起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莉敏审 判 员  曹 彬人民陪审员  葛秀宝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蒋 平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