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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4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宝军与金圣星、吴瑞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宝军,金圣星,吴瑞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4535号申请执行人:赵宝军,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黄念国,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圣星,男,194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吴瑞娣,女,195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执行赵宝军与金圣星、吴瑞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金圣星、吴瑞娣常年居住在上海,且本案的案情较为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4)杭富商初字第14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凌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