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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4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毛炎清与高浪、何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炎清,高浪,何燕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4439号原告:毛炎清。被告:高浪,(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6********)。被告:何燕飞。原告毛炎清诉被告高浪、何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毛炎清于2015年12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高浪、何燕飞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剑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毛炎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浪、何燕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7日,被告高浪向原告毛炎清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已收到现金10000元。庭审中,原告毛炎清自认借条中“毛炎清”字样系被告高浪出具借条后由其添加。另查明,被告高浪、何燕飞于2013年3月1日登记结婚至今,本案借款均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毛炎清持有本案借条,两被告对其以出借人身份主张债权未有异议,故推定原告毛炎清为本案借款的债权人。被告高浪未在原告毛炎清催讨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因借款发生于被告高浪、何燕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何燕飞应对被告高浪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原告毛炎清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浪、何燕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浪、何燕飞共同归还原告毛炎清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高浪、何燕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上诉请求预交[款汇中国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潘剑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