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杭州舟桥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祥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舟桥钢铁有限公司,安徽祥龙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执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舟桥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临半路111-2号112室,组织机构代码05366278-8。法定代表人:陈子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祥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经济开发区麒麟大道15号,组织机构代码66144915-5。法定代表人:孟祥龙,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杭州舟桥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祥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宣城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宣仲案字(2015)第3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杭州舟桥钢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为防止发生转移财产等妨碍执行行为,现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祥龙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控、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祥龙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二、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祥龙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慧审 判 员 许道锋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魏梦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