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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白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缑某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缑某某,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白民初字第308号原告缑某某,男,1986年3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景长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某,女,1983年1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缑某某诉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缑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焦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缑某某撤回对被告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聂世辉助理审判员  郝田亮人民陪审员  徐保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振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