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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7号原告谢某某,男,1940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邢某某,女,195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以还需再考虑是否离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180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孙   楠人民陪审员 景 艳 丽人民陪审员 何宝���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