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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8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宏荣与被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山县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山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8执28号申请执行人王宏荣,女,1986年1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口县人,现住方山县城,身份证号码142333198601021820。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山县支公司。住所地方山县方正街。负责人郭文彬,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2016年1月23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方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山县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山县支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247129.5元及诉讼费4845元、执行费3607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山县支公司存款255581.5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红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