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淳安千圣实业有限公司与台州宏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安千圣实业有限公司,台州宏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26号原告:淳安千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安阳乡安阳村虎山坪。法定代表人:洪流,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文书,淳安县千岛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台州宏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箬横镇龙岗村车路东21号。法定代表人:毛文玲,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千圣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宏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淳安千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淳安千圣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淳安千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00元,减半收取93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300元,由原告淳安千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汪 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周崇瑜?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