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4执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四川省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正洪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省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正洪,邹琼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73号申请人四川省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中街40号,组织机构代码:20200545-9。法定代表人刘康,总经理。被申请人林正洪,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邹琼芳,女,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人四川省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林正洪、邹琼芳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属被申请人林正洪、邹琼芳所有的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四川省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省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所有权人为被申请人邹琼芳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XX路X号的车位(合同备案号:XXXXXX),予以查封。二、对登记所有权人为被申请人邹琼芳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XX路XX号的住房(档案保管号:权XXXXXX),予以查封。三、对登记所有权人为被申请人邹琼芳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X路XX号的住房(档案保管号:权XXXXXX),予以查封。四、对登记所有权人为被申请人邹琼芳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XX大道XX号的住房(合同备案号:XXXXXX),予以查封。五、对登记所有权人为被申请人邹琼芳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XX大道XX号的住房(合同备案号:XXXXX),予以查封。六、对登记所有权人为刘某、林某及被申请人林正洪、邹琼芳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XX村X号的住房(业务件号:权XXXXXXX),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茜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