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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刑更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何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44号罪犯何健,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12)邵东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何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四年十二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计分考核中折计小功、表扬各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以及减刑裁定书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何健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宝华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