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高玉安与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凤阳县供电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安,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凤阳县供电公司,黄金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40号原告:高玉安,男,汉族,1962年5月6日出生,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李传玉,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凤阳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MR0AK5J。负责人:彭乃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伟,该公司法律顾问。第三人:黄金义,男,汉族,1967年12月16日出生,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安诉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凤阳县供电公司、第三人黄金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玉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高玉安负担。审 判 员 桂 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邵青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