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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8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苏秀芳与北京鸿景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秀芳,北京鸿景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8523号原告苏秀芳,女,1954年2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鹏,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鸿景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水头村村委会北工商银行党校东侧800米。法定代表人陈景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霍照军,1955年3月26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秀芳与被告北京鸿景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秀芳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秀芳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十九元,由原告苏秀芳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雨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文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