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3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圣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圣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3839号原告:圣某,男。被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刘芳端,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圣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30日和2016年1月2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某,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芳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圣某诉称:2012年1月31日,原、被告经婚介机构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马鞍山市花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女圣某甲,婚后,双方长期分居,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2014年2月14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考虑到要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原、被告无奈于2014年3月18日在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民政局复婚。婚后仅一个月,原告发现被告同时与多名男性搞婚外情,被识破后,被告带着其母及孩子回到马鞍山。自此被告拒绝与原告沟通,原告与其失去联系,原告从此没有再看到小孩一眼。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三、被告退还原告婚前财产4万元和原告给予婚生女的营养补助费用15万元。王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原告造成的。原告及其家人重男轻女,企图强迫被告再生男孩;原告无端怀疑孩子非其亲生,且无端怀疑被告有婚外情;原告在被告及被告母亲的手机里安装窃听装置,监视被告言行。原告拒不支付抚养费,对女儿不管不问,被告同意抚养女儿。原、被告自2014年6月至2015年11月分居,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14年6月至2015年11月分居18个月期间孩子的抚养费2.7万元(1500元/月×18个月)。离婚后,原告应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教育费各自承担一半。自2014年3月18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原告月平均收入超过4万元(基本工资8500元,岗位工资14800元,另有补贴和生产奖金等),被告要求分割其中的一半37万元(4万元×18.5个月÷2)。原、被告第一次调解离婚时的30万元纯属子虚乌有,考虑到原告自愿将其所有的一半赠与女儿,被告才同意签字离婚。同时,赠与的财产已发生权利转移,原告要求返还违背合同法的规定,故法院应予以驳回。原告称婚前财产4万元没有事实依据,即使属实,该笔财产也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经审理查明:圣某和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圣某甲。2014年2月14日,圣某和王某在本院的离婚诉讼中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圣某甲由被告王某抚养,原告圣某自2014年2月起每月支付圣某甲抚养费1000元,至圣某甲独立生活时止;三、原告圣某可随时探视婚生女圣某甲,被告王某及其家人不得阻拦;四、共同存款300000元(此款在被告王某处),由原告圣某和被告王某各享有150000元,原告圣某自愿将其所有的150000元存款赠与给婚生女圣某甲;五、原告圣某与被告王某再无其他争议。同年3月18日,圣某和王某复婚。复婚后,王某带着其母亲和圣某甲跟随圣某到福建宁化生活,2014年4月底圣某离开福建去非洲工作。后圣某通过从王某手机中监听到的通话内容怀疑王某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双方产生矛盾。同年6月3日即圣某回国之前,王某带着其母亲和圣某甲回到马鞍山。此后,圣某多次联系王某,但王某拒绝沟通。同年,圣某向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但圣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法院按撤诉处理。因双方就离婚事宜未能协商一致,以致成讼。另查明:圣某一直在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工程分公司工作,自2012年9月1日起,圣某任肯尼亚C15项目副总工程师,基础工资8500元,岗位系数3.0。后圣某任乌干达GA公路项目副经理,其于2015年9月30日解除了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又查明:圣某甲现已上幼儿园小班。2014年5月25日,王某从银行卡中取款2万元,同日,又从该银行卡转款2万元至支付宝。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的圣某、王某的陈述、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关于聘任的通知、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银行账单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一、关于离婚。圣某与王某未能建立起夫妻信任,也未能妥善处理好双方矛盾,以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在经本院调解离婚后,双方又复婚,但此后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矛盾继续加深,现圣某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王某亦同意离婚,且经本院调解无效,对该诉请,本院予以准许。二、关于婚生女的抚养。因圣某长期在国外工作,故圣某甲自出生后一直随母亲王某生活,由王某负责照顾,如改变这一生活环境不利于圣某甲的健康成长,且圣某甲为女性,跟随母亲生活更为方便和适宜,故圣某甲应由王某抚养。圣某甲现已上幼儿园,根据其实际需要及本地的生活水平,结合圣某所从事行业的平均工资,圣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圣某甲抚养费1000元,至圣某甲独立生活时止,圣某可每月探望圣某甲两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抚养费系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且该期间要求支付抚养费系子女的法定权利,故王某要求圣某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分割财产的前提是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圣某和王某均未举证证明双方目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故对王某要求分割圣某工资收入的诉请,不予支持。四、关于财产的返还。王某于2014年5月25日从银行卡中取款和转款共计4万元,此时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圣某没有证据证明该钱款系其个人财产,故对其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的诉请,不予支持。至于赠与圣某甲的15万元,因该财产的受赠主体为圣某甲,而非王某,且该财产权利已经发生转移,故圣某要求王某返还该财产,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圣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婚生女圣某甲由被告王某抚养,原告圣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圣某甲抚养费1000元,至圣某甲独立生活时止,原告圣某可每月探望圣某甲两次;三、驳回原告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圣某和被告王某各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潘家旻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