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孟军、胡秀莲与杨柏松、王素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孟军,胡秀莲,杨柏松,王素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15号申请执行人刘孟军申请执行人胡秀莲被执行人杨柏松被执行人王素芝本院在执行刘孟军、胡秀莲与杨柏松、王素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实施强制执行执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晓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建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