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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72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刘新洋与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发放油价补助款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72行初15号原告:刘新洋,男,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姜庆国,男,汉族,住东港市新兴管理区。被告: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法定代表人:姜乃东,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洋(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以下简称被告)发放油价补助款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新洋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宝森审 判 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苏 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