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一初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曹明弟与自贡市博晨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明弟,自贡市博晨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2013号原告曹明弟,男,1970年5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马滢娟,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红兵,男,1969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自贡市博晨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法定代表人熊正伟,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学权,男,196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明弟与被告自贡市博晨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明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由原告曹明弟负担。审 判 长 杨 健代理审判员 罗浩伦人民陪审员 谢召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学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