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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05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黄小庆诉被告马广委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庆,马广委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05616号原告黄小庆,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娟娟,系原告女儿。委托代理人李振东,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马广委,男,成年。本院受理原告黄小庆诉被告马广委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1元,减半收取176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苗 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