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商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崇川区宇通汽车租赁服务部与王建兵、胡晓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川区宇通汽车租赁服务部,王建兵,胡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00587号原告崇川区宇通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在南通市崇川区桃园路8号B1387室,注册号320601600183901。经营者李程华。被告王建兵。委托代理人季广泉,如皋市皋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晓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崇川区宇通汽车租赁服务部诉被告王建兵、胡晓军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崇川区宇通汽车租赁服务部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崇川区宇通汽车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崇川区宇通汽车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崇川区宇通汽车租赁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朱陈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晓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