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屈安平与李艳如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安平,李艳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32执101号申请人屈安平。被执行人李艳如。本院在执行屈安平与李艳如买卖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人屈安平在2015年7月14日已经在本院立案执行,现又在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屈安平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屈安平属于重复立案,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2执字第101号案子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贵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