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民辖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周月平与吴建平、张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建平,周月平,张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辖终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建平,男,1953年3月25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月平,男,1965年7月27日生,汉族。原审被告:张国英,女,1955年2月5日生,汉族。上诉人吴建平因与被上诉人周月平、原审被告张国英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长民初字第00627号-2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查明,2014年1月9日和2014年1月23日,张国英向周月平出具借条二份,由张国英向周月平借款90000元,因张国英、吴建平未还款,周月平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国英、吴建平归还借款。原审法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张国英、吴建平住所地在江阴市,该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本案属于基层法院的受案范围,吴建平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吴建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吴建平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案情复杂,不是普通民间借贷案件,系张国英参与赌博形成的债务,本案应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周月平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张国英、吴建平住所地均在江阴市,即原审法院辖区内,且本案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吴建平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云彪审 判 员  王昌颖代理审判员  韦 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贺骁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