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围民初字第4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叶素荣与被告河北省塞罕坝机械林场总场千层板林场、初桂霞、史宝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素荣,河北省塞罕坝机械林场总场千层板林场,初桂霞,史宝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4183号原告叶素荣,女,被告河北省塞罕坝机械林场总场千层板林场。法定代表人:于士涛职务:厂长被告初桂霞,女。被告史宝华,男。本院审理原告叶素荣与被告河北省塞罕坝机械林场总场千层板林场、初桂霞、史宝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素荣因与被告河北省塞罕坝机械林场总场千层板林场、初桂霞、史宝华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23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李权丰人民陪审员  李军志人民陪审员  王云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田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