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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2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青岛保税物流园区共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济南全星饮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商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保税物流园区共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济南全星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2885号原告青岛保税物流园区共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徐炳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池美嵘、郭泓灵,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全星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法定代表人廖永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青岛保税物流园区共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全星饮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保税物流园区共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894元。由原告负担,退原告4894元。审判长 熊 敏审判员 孙维同审判员 张成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傅 蓉 来源:百度搜索“”